嘉基愛加1《嘉義基督教醫院》

公益點滴

早療中心-至少還有你

張貼日期:2018/8/13 點閱:1121

小琳的父母在短暫的交往後,未成年即生下小琳。

因為小琳的父母都沒有穩定的工作,雙方家族的經濟狀況也不好,現實的壓力直接成為父母離婚的最後一根稻草,並決定將剛出生不久的小琳出養,雙方家族也因為經濟狀況不好,同意出養。

小琳的遠親:曾伯公住在嘉義市,輾轉聽聞小琳將被出養的消息後,決定將小琳接來同住。個性善良的曾伯公其實經濟狀況也不好,靠著微薄的資源回收收入和女兒每月的基本工資簡樸度日,居住的是只有10坪大的平房,接小琳過來以後,還要負擔小琳的生活費,但曾伯公不以為苦,和女兒兩人都相當疼愛小琳。

當小琳滿4歲時,曾伯公讓小琳去鄰近的幼兒園就讀,教學經驗豐富的幼兒園老師沒多久就發現小琳的活動量過大,異於同儕,建議曾伯公帶小琳去醫院接受評估。曾伯公相當配合老師的建議,醫院評估完成後,確認小琳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即使自己不會騎摩托車,曾伯公還是請女兒騎摩托車載自己和小琳到醫院做復健,一週固定2次;復健後自己再用推車推著小琳去上學。更因著老師建議,曾伯公騎了半小時的腳踏車到嘉基早療中心申請晨光智能發展中心的到校服務,早療是一條漫漫長路,雖然沒有立竿見影的成效,但隨著時間過去,小琳的發展穩定性漸漸提高,讓曾伯公非常欣慰。

什麼是出養:是指當原生家庭因無法給予孩子成長必須的環境和照顧時,唯有被收養這個選擇可以讓孩子得到妥善照顧和順利成長。故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才會進一步評估收養人的適當性。另依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所有無血緣關係的出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稱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因此,從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凡透過親友介紹都屬不合法,希望透過這條法令,遏止過去私下管道衍生的偽造文書、金錢交易等弊病,保障每個被收養孩子的權益。